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
(三)年龄30岁以上,戒腊10年以上;
(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五)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发布时间:2010-01-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 成为比丘、比丘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圆具三坛大戒。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1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学2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
发布时间:2010-01-28
关于《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四个办法的公布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为了规范佛教教务管理,维护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特制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四个办法。这四个办法经过多次修改,于2009年5月8日经本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会后,本会会同国家宗教事务局对相
发布时间:2010-01-28
2009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及管理、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宗教局转发了以上两个通知。
国家宗教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宗函[2009]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发布时间:2010-01-05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件
浙民宗发〔2009〕34号
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
各市民宗局,义乌市民宗局,各省级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举行宗教活动、满足其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从事宗教研究、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是宗教工作的着力点和重要平台。宗教活动场所的状况集中反映了该宗教的面貌,关系到该宗教的形象和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切入点,也是关键环节和主要抓手。为推动爱国宗教界人士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增强宗教活
发布时间:2009-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文物局:
近年来,各地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部分宗教旅游场所对燃香活动管理力度不够,对当地寺院宫观、旅游景区的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安全隐患和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扰乱了宗教旅游场所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专门作出了重要指示和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规范和监管,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9-10-02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6号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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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30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5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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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