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宗教团体、各市民宗局:
《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办法》(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
|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 
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民宗委关于2013年开展以"教风"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和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选工作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分为一星级宗教活动场所、二星级宗教活动场所、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四星级宗教活动场所、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其中四星级以 上(含)宗教活动场所由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委员会评定,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由设区市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委员会评定,二星级以下宗教活动场所由 县(市、区)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三条 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符合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安全整洁、团结稳定、管理规范、活动有序、教风端正、服务社会等八项要求。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按如下原则划定:
(一)一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在所在县(市、区)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2、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3、最近3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二)二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在所在县(市、区)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83分以上。
3、最近3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三)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在设区市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2、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85分以上。
3、最近3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四)四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2、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
3、最近4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五)五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1、场所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2、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分数在93分以上。
3、最近5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行为。
第四条 全省各级民宗部门要牵头成立本地区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委员会,以民宗部门为主,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宗教界人士、媒体、专家学者和信教群众代表参加。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宗部门。
第五条 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评定一次,按如下程序管理:
(一)申请与受理
宗教活动场所经所属宗教团体(如场所所在地无本宗教团体的,由上一级宗教团体)逐级推荐,向相应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按照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撰写的自查报告及评分表等。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材料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二)调查与考核
1、评定委员受理申请后,在评定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调成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根据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对申请场所进行考核,向评定委员会递交考核报告及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并提出评审建议名单。
2、评定委员会收到考核小组的考核报告和评审建议名单后,征求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的意见,并听取信教群众的反映,研究确定评审名单。
(三)评定、公示与反馈
1、评定委员会对评审名单进行无记名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全部人数的2/3,赞成票超过参加表决人数2/3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确定为拟通过对象。
2、对于拟通过对象,由评定委员会在相应的民宗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若无举报或有举报但经评定委员会核查不属实的,由评定委员会确定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向宗教活动场所反馈。
(四)公告与授牌
对通过星级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由评定委员会在相应的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并由评定委员会授予统一制式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标志牌。
(五)监督管理
1、所有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在相应的民宗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日常监督。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委员会应成立督查机构,对涉及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的举报应认真予以核查。同时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
2、经过抽查或核实,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撤销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3、凡受到书面警告两次以上或通报批评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定委员会应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4、被降低或撤销星级的宗教活动场所,自降低或撤销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评定;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5、已取得星级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发生重大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应的星级评定委员会应立即核查情况并在权限范围内作出降低或撤销星级的处理。
第六条 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评选工作从每年7月份开始申请,11月底前完成评选工作。
附:1、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
2、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表
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考核评分表
单位: 年 月 日
| 项 目 | 标 准 | 计(扣)分办法 | 分值 | 自评 得分 | 核查得分 | 备注 | |
| 一、爱国爱教 (10分) |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5分) | 1、建立学习制度,及时组织时事政治学习或培训(一年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0.5分,没有学习记录扣1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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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积极利用黑板报或宣传窗进行爱国爱教和公益宣传(一年不少于4期,每少一期扣0.5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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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弘扬宗教优秀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5分) | 3、积极开展弘扬本宗教优秀传统的文化活动。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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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各教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活动,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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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知法守法 (12分) | (三)组织、教育、引导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4分) | 5、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多种形式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一年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0.5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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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依法依规开展宗教事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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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6分) | 7、境外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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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接受境外捐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民宗部门。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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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积极开展抵御宗教渗透的宣传教育活动,未发生宗教渗透事件。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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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2分) | 10、积极开展反对邪教的宣传教育活动,未发生与邪教有关的事件,发现苗头及时报告民宗部门。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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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全整洁 (22分) | (六)安全措施到位(14分) | 11、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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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立消防安全小组(1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1分),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1分),定期排查消防隐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1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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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场所内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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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场所内未发生较大财物失窃等综治安全责任事故。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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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的有关规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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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场所内未发生破坏文物、档案或环境等事故。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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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院落整洁卫生(4分) | 17、场所内环境整洁,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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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场所绿化好,环境优美。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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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团结稳定 (10分) | (八)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10分) | 19、场所内部安全团结,无突出矛盾发生。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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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与周边单位、群众、环境友好相处,无突出纠纷发生。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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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教职人员与信众之间无突出矛盾纠纷发生。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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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规范 (22分) | (九)场所管理规范(6分) | 22、建立民主管理组织,职责明确,有相应台帐。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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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建立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无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除外)、卫生防疫等各项制度并上墙。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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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场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落实,责任到人,并定期检查。(没有明确责任人扣1分,没有定期检查记录扣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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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人员管理规范(6分) | 25、宗教教职人员按规定认定、备案。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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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建立常住或暂住人员登记册,非户籍所在地人员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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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保障。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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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财务管理规范(10分) | 28、规范财务建帐,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财务安全。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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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专兼职会计、出纳均持有上岗证,并在银行设立帐户(会计无上岗证扣1分、出纳无上岗证扣1分,未设立银行帐户扣2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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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按季向民宗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按季向信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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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固定资产管理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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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活动有序 (8分) | (十二)宗教活动文明健康、安全有序,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8分) | 32、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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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开展宗教活动时组织严密,安全措施到位,无事故发生。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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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宗教活动由符合规定的教职人员主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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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教风端庄 (14分) | (十三)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教义教规,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注重修持,持守职份(14分) | 35、坚持学习,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进步的解释。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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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教职人员恪守教义教规,品德良好,注重宗教修持,宗教学识上有造诣,社会评价好。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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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持久有效开展教风建设,成效明显。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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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文化建设,效果显著。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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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服务社会 (6分) | (十四)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群众(6分) | 39、每年制定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计划。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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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积极响应政府部门或宗教团体的号召参与专项的慈善公益活动。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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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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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加分项目(不超过5分) | 1、有关工作被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或者在省级以上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经验交流的; 2、有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发言或被国家有关部门书面印发学习交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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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票否决"事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 1、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包括: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因管理不当引起火灾;未经批准有境外人士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讲经、传教;未经批准擅自改扩迁建宗教活动场所及建筑物等。 2、发生其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团结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3、因自身原因,存在公款私存等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 4、场所主要教职严重违反教义教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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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星级宗教活动场所
申
请
表
申请场所名称
申请时间
场所所在地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
|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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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记 类 别 | 
 | 负责人 | 
 | 申报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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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分数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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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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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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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场所安全活动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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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区 市 宗教团体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设 区 市 民宗部门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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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宗教团体推荐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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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小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评 定 委员会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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