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

编辑: 日期:2009-12-28 23:14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件

 

浙民宗发〔200934 

 

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

 

各市民宗局,义乌市民宗局,各省级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举行宗教活动、满足其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从事宗教研究、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是宗教工作的着力点和重要平台。宗教活动场所的状况集中反映了该宗教的面貌,关系到该宗教的形象和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切入点,也是关键环节和主要抓手。为推动爱国宗教界人士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宗教工作水平;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起,省民宗委将在全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现就全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转变思想观念,拓宽工作思路,健全体制机制,改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举措,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

创建活动的目标:宗教界自身建设更加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宗教领域更加安全,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更加自觉。力争在5年内,创建一批全国和省级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树立一批典型,使全省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或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并把这项工作长期坚持下去。

二、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组织会同宗教团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媒体刊播文章节目、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置专栏等方式,将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创建标准等,宣传到每一个宗教团体、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指导推动。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适时组织会同宗教团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对照创建标准,认真进行自查,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要对活动的进展情况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三)达标考评。各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时,要把创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工作部门要会同宗教团体认真审查所报材料,并组织宗教团体进行现场考核,发现问题,督促指导并及时解决。

(四)评比表彰。2010年上半年省民宗委和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将会同省级宗教团体对全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进行首次评比表彰,同时对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工作部门、宗教工作干部给予表彰。以后每3年表彰一次。评比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五)典型示范。通过宣传报道、现场观摩、经验报告会等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公开、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扩大和强化创建活动影响力,努力在宗教界营造比、学、赶、超,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六)社会监督。将评选出的先进名单及事迹,在省民宗委和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网站和宗教团体网站上刊登,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向善的动力,巩固和扩大创建活动成果。

各地要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三、原则要求

创建活动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结合:

(一)创建活动与整体工作相结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着眼全局,将创建活动与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整体推进宗教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由管好场所到管好人再到管好活动。要通过创建活动,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不断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政府主导与宗教界自主相结合。要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调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认识到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创建活动的主体,要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发动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创建活动,变"要我参加"为"我要参加"。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事项要主动听取和充分尊重宗教界的意见;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工作班子要有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代表参加;创建活动的实施、推进,要始终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处在第一线,发挥主体作用。

(三)创建活动与宗教界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将创建活动与推动、帮助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把主要精力放到创建过程中,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倾听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他们建立健全组织制度,支持他们培养教育人才,推动他们提高管理水平。

(四)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精神,切不可有临时思想、短期行为,搞形式主义。要把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明确阶段性任务,逐步推进;要把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以点带面;要把"经常管"和"集中抓"相结合,巩固、深化创建活动成果,激发创建动力;要把检查督促和整改提高相结合,以查促建;要把奖励先进和批评后进相结合,使创建活动既有激励、又有鞭策;要把重视城市宗教活动场所、重视寺观教堂与兼顾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兼顾其它固定处所相结合,统筹考虑、综合平衡,整体推进。

四、组织领导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要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一)省民宗委将会同省级宗教团体成立"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为创建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将创建活动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常抓不懈,扎实推进创建活动。

(四)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作用,指导、支持、帮助宗教团体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班子,细化实施方案。宗教团体要主动担当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责任,在宗教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五)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多用一些时间调查研究,多花一些精力思考问题,多下一些功夫推进工作,多找一些方法督促落实,多出实招、多办实事。

 

附件:"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和"一票否决"事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宗教  活动  意见

报:夏宝龙副书记,龚正副省长,国家宗教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统战部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0948日印发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和"一票否决"事项

        

一、创建标准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秀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义教规,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

(六)管理有序。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

(七)整洁安全。建筑设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二、一票否决事项

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

1、未经批准有境外人士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讲经、传教的;

2、因管理不当引起火灾事故的;

3、在开展宗教活动时因组织不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4、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的;

5、其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